2001年至2019年,楊從品在擔任瑞麗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瑞麗市公安局局長,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隊政委、支隊長,德宏州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等職務期間,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轉移、隱匿涉案物品,對抗組織審查調查;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致使多名下屬黨員干部違紀違法。
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浪費國家資財,超標準接待,違規(guī)購買贈送禮品;違規(guī)乘坐飛機頭等艙和接受商人吃請;收受他人送給的禮金。違反組織紀律,違反議事規(guī)則,個人擅自決定重大事項和資金使用;不按規(guī)定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
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或職務影響向商人老板借用錢款;違反規(guī)定從事營利活動;以考察為名違規(guī)公款旅游,并沿途贈送禮品;進行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guī)干預和插手工程建設項目、司法機關執(zhí)法活動和機動車駕駛證辦理。
違反生活紀律,與多名女性發(fā)生并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系,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失管失教,致使配偶多次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濫用職權罪,涉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
楊從品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喪失,背離黨的宗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德宏州紀委常委會議、德宏州監(jiān)委會議審議,并報德宏州委批準,決定給予楊從品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來源德宏州紀委監(jiān)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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