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渭南:關于牛艷萍等人嚴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舉報材料
華夏公明
發(fā)布于 北京 2024-03-12 · 1.2w瀏覽 1贊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依法治國的宏偉戰(zhàn)略。公民從身邊的事情做起,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堅決地同各種嫌犯作斗爭,是實現(xiàn)公平正義的動力源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guī)定。”


舉報人:渭南中山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渭南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新盛路北段(瑞夢印務公司院內)。社會統(tǒng)一信用代碼:916105005756013334。

法定代表人:周亮,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被舉報人:

1、牛艷萍,女,滿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qū)朝陽中路16號,身份證號:610502196309180048。

2、牛春雷,男,漢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qū)朝陽中路16號,身份證號:612101196904120019。

3、張春英,女,漢族,1966年3月8日出生,住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qū)東風街126號,身份證號:612101196603080228。

涉嫌罪名:虛假訴訟罪,貪污罪,非法放貸罪。

舉報請求:請求相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嫌犯牛艷萍等人嚴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法律責任。

事實理由:虛假訴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虛假訴訟罪】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2021年2月4日,被舉報人牛艷萍,張春英,牛春雷三人向臨渭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起訴舉報人所在公司及有關法人、自然人,要求共同歸還“借款”1150萬元及利息442.98萬元。理由是舉報人所在公司與被舉報人有《三方協(xié)議》,實際上《三方協(xié)議》明確約定:

“一、甲、乙雙方于2013年8月13日簽訂有《陜西省雄風制藥有限公司原廠區(qū)土地出讓補充協(xié)議》(其中出讓一詞為筆誤),截止目前,在甲方作出讓步的情況下,乙方合計支付甲方轉讓款1500萬元,仍下欠轉讓款2300萬元。

二、甲方向丙方借款1350萬元目前需要償還。

三、為減少款項往來程序,三方同意對以上兩項債務的清償簡化交付手續(xù),即乙方所欠甲方的轉讓款,在1350萬元內,由乙方按照上述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應當于2014年2月26日直接支付給丙方,丙方向乙方出具的收款收據(jù),三方無條件認可為支付轉讓款和償還借款的憑據(jù)。剩余轉讓款950萬元,在乙方償還完1350萬元后,繼續(xù)按照上述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向甲方予以支付。

四、如果乙方不能按照三方協(xié)議約定向丙方支付款項,則由甲方繼續(xù)向乙方償還借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其中,甲方指天時公司,乙方指元盛公司,丙方指牛萍。被舉報人除了無理訴訟,還涉嫌刑事犯罪,因為案發(fā)前被舉報人多次告知舉報人1000多萬元的巨資,大多是“經開區(qū)領導”的受賄款,且被舉報人也沒有放貸資格,屬非法放貸,擾亂了金融秩序。除此之外,被舉報人開始起訴時,并不要求“天時”公司還錢,且出現(xiàn)了大量“白條子”資金來源,履行過程根本就沒有有力的證據(jù),甚至“證據(jù)”表明是四個“債權人”,又莫名其妙地變成三個“債權人”。原一審駁回訴訟請求后,被舉報人上訴,中院發(fā)回重審,被舉報人又變更訴訟請求,簡直是“神一樣的操作”,又要求“天時”公司與舉報人共同“歸還”“借款”(沒有共同借款,怎能共同還款?),而“天時”公司所謂“賣地”更是一場騙局。時至今日,雄風制藥有限公司原廠區(qū)土地仍然在雄風名下??傊?ldquo;借款”、“賣地”均是騙局。

綜上所述事實法律,嫌犯牛艷萍等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虛假訴訟的罪的特征。

為此,舉報人特此舉報,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此致

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法院

                                       

舉報人:渭南中山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呈:中央、省、市各級人大 政協(xié) 監(jiān)察委 政法委 公安 檢察 法院……各界媒體

華夏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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