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審判指的是新聞媒介越過司法程序,搶先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者敗訴等結論。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權必須在一定的標準中行使,一旦權力行使過度,超越了法律法規(guī)的界限和新聞媒體的內在職能,就形成媒介審判現象?!懊浇閷徟小币辉~來源于美國,指的是新聞輿論超越司法程序,干預、影響司法獨立和公正的現象,也被稱為報紙審判。隨著我國法治化建設的推進,媒體對司法案件報道產生的影響不容小覷。媒介審判的報道往往是片面的夸張的,言語往往是煽情的,力圖激起公眾對當事人的憎恨或者同情一類的情緒,有時媒體會采取炒作的方式,做出單度的宣傳,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壓制了持不同意見的大眾,它的后果是使審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審判的公正性。
由于司法案件的審判是在大量事實證據的基礎之上,而媒體對司法案例的報道具有濃厚的道德色彩,以道德標準去評論司法活動,二者將會的出現不可避免的矛盾與沖突。
新聞報道自由可以說是公民言論自由的延伸,但是如果忽視信息真實這一基本行業(yè)規(guī)則,任意夸大扭曲案件事實,對大眾造成誤導,將會嚴重影響司法審判的進行,當然案件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將受到影響。由于我國媒體的性質,媒體為了獲取自己的新聞利益,報導內容往往具有煽動性,而且為了博人眼球,在沒有經過認真的求證就發(fā)布新聞,易造成內容的失實。
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省恩施州巴東縣野叁關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鄧貴大、黃德智、鄧中佳3人,到該鎮(zhèn)雄風賓館夢幻城消費,要求非洗浴場所的服務員鄧玉嬌提供“特殊服務”,遭到鄧玉嬌的拒絕,黃德智和鄧貴大繼續(xù)糾纏、辱罵鄧玉嬌,鄧貴大拿出一沓錢搧打鄧玉嬌,并兩次將其按倒在沙發(fā)上,鄧玉嬌用水果刀將鄧貴大刺傷致死,黃德智刺傷。這一案件最先被《叁峽晚報》報道,后經各大傳統媒體報道、網絡媒體轉載,輿論洶涌,在該案件發(fā)生37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鄧玉嬌故意傷害罪成立,但免于刑事處罰。在媒體報道鄧玉嬌案的過程,使用了一些灰暗色調的詞匯,給報道對象貼上諸如“烈女”、“修腳女”等標簽,使得鄧玉嬌的弱勢形象標簽化。這一方面突出了弱勢一方,強化了對立雙方的地位懸殊,客觀上影響了受眾的判斷,促成了媒介審判。
除此之外,不得不提起藥家鑫的案件。藥家鑫一案的定性非常簡單,就是一個故意殺人罪,刑法上對其有明確無歧義的處罰規(guī)定,但是這一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卻跌宕起伏、一波叁折,甚至在西安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時,現場500名旁聽人員,每人都收到一份“旁聽人員旁聽案件反饋意見表”,問卷上除了庭審的合議庭成員名單,還有兩個問題:您認為對藥家鑫應處以何種刑罰?您對旁聽案件庭審情況的具體做法和建議?司法的獨立和公正竟然需要參考民意?這不能不說是媒介審判對司法的正常審判產生的影響和阻礙。而且在媒介審判中容易出現新聞侵權。
魏永征認為:新聞侵權行為是指在新聞采集和傳播中侵害他人人格權,包括公民的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一些新聞媒體為了滿足畸變的受眾新聞需求,創(chuàng)造經濟效益,帶著獵奇的心理,打著媒介報道自由的幌子,往往在新聞報道中代替司法進行審判,侵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侵權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侵犯案件當事人的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基本人身權利;另一方面,新聞報道在搜集資料和采訪報道過程中,缺少對案件當事人人格和尊嚴的尊重,出現對受害者的二度傷害。
故事化雖然提高了新聞的可讀性,但是在法制新聞中,故事化寫作過于關注對新聞的加工和修飾,導致新聞真實性大打折扣,使嚴肅的法制案件上升為公眾娛樂的談資,威脅到法律應有的威嚴和公信力。近年來,藥家鑫案、馬加爵案、李天一案等大案的新聞報道,顯現出明顯的媒介審判,其主要表現形式之一就是對法制新聞報道呈現出嚴重的煽情性、傾向性,在一些主流媒體上時常出現諸如“千刀萬剮”、“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禽獸”、“殺人狂魔”“死一萬次都不過分”等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第49條規(guī)定:“保護報道真實新聞的自由。禁止利用新聞進行誹謗、破壞國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動世界戰(zhàn)爭?!焙髞碓跉v屆憲法中規(guī)定了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權利。這些都是新聞、出版方面的重要法律條文。語的法制新聞評論,不但忽視了公正的法律審判,而且完全漠視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我國法制觀念依舊不強,對犯罪分子缺少人性化的關懷和情感的尊重,往往對他們堅持打擊、批判的報道原則,新聞工作者這樣的報道意識才出現了法制煽情性的報道,過多的煽情性報道嚴重扭曲了社會的真實環(huán)境,向社會傳遞出錯誤的道德觀、價值觀,摒棄了媒體誠實、信譽、骨氣、與公正的社會責任,導致媒體公信力下降。
媒體沒有通過司法程序對犯罪的構成要件進行正確的解讀,導致大眾的關注點由犯罪事實偏離到質疑司法公正。為了保證人民對司法過程的知悉、參與、監(jiān)督等權利,對于新聞媒體報道中反映的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反映審判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查證屬實的,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同時法院應當建立與新聞媒體及其主管部門固定的溝通聯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座談會或研討會,交流意見,溝通信息。人民法院與新聞媒體可以研究制定共同遵守的行為自律準則。對于新聞媒體反映的人民法院接受輿論監(jiān)督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有關法院應當及時研究處理,改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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