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能力的鑒定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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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于 廣東 2022-05-23 · 1.8w瀏覽 1回復 8贊

  職工在工傷醫(yī)療期間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wěn)定狀態(tài),或者醫(y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關于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如何的問題,下面就由專職律師來為大家詳細解答。

  一、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如何:

  1、提供歷次病、傷、殘醫(y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yè)病的,需持衛(wèi)生部門授權的職業(yè)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鑒定委員會;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

  二、勞動能力鑒定復鑒多長時間: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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