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愿放棄年假,事后能反悔要求折算工資嗎?
一澤法務
發(fā)布于 云南 2021-04-30 · 2.7w瀏覽 2贊
基本案情:
謝天華于2010年4月15日入職上海復出公司。

2017年1月10日、2018年1月10日,公司分別向謝天華發(fā)出兩份年休假征詢單,謝天華在該兩份征詢單上以勾選的方式表示自愿放棄2017年、2018年帶薪休假,并在表上簽字確認。

2018年7月31日,雙方終止勞動關系。

2018年10月16日,謝天華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15天和2018年度8天應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16,919.54元,謝天華稱在年休假征詢單上簽字是被迫的。

仲裁委對謝天華的仲裁申請不予支持,謝天華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一審判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根據(jù)謝天華簽署的“年休假征詢單”顯示,謝天華已明確表示放棄2017年度與2018年度的年休假。

謝天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簽署的“年休假征詢單”也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謝天華也未能證明其在受到脅迫的情形下所為,故對謝天華要求復出勞務公司支付2017年10天、2018年5天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計11,034.48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謝天華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謝天華系自愿放棄年休假,又要公司折算工資缺乏依據(jù)

本院認為,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兩份“年休假征詢單”顯示,謝天華已書面表示自愿放棄2017年、2018年帶薪休假。謝天華雖稱系被迫簽字放棄帶薪休假,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

故本院認為,謝天華系自愿放棄2017年、2018年帶薪休假,其現(xiàn)要求公司因未安排其休年休假而支付其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缺乏依據(jù)。故對謝天華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10天、2018年5天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11,034.48元的訴訟請求,本院無法支持。

謝天華仍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無證據(jù)證明“年休假征詢單”是在欺詐、脅迫情形下簽署,申請再審理由不成立

根據(jù)謝天華簽署的“年休假征詢單”等證據(jù),謝天華并無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簽署“年休假征詢單”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原審認定謝天華已明確表示放棄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年休假,對謝天華關于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折抵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謝天華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0)滬民申644號(當事人系化名)

實務分析:
員工可以自愿放棄年休假嗎?當然可以。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第2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本案中,勞動者在“年休假征詢單”上以勾選的方式表示自愿放棄2017年、2018年帶薪休假,并在表上簽字確認,可以理解為“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單位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可,無需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的工資。



本案中勞動者稱其簽字是被迫的,怎么理解“被迫”?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2021.4.6日)第4條規(guī)定,以給自然人及其親友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榮譽、隱私、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榮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其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脅迫。

勞動者在仲裁訴訟階段都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是指“被迫”的情況下簽字,當然其請求無法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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